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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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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7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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