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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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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30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经鉴定评估,该案违规排放废水118吨,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约为3400平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22.7万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多轮磋商,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区财政统一调配用于苏州高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此次入选的典型案例是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一个缩影。自2016年以来,我省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在全国推开这项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江苏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5件,赔偿金总额5.3亿元。



    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 年 5 月 23 日,原苏州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高新区环保局)接到对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实该企业电镀废水渗漏经土壤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采样监测渗漏废水 pH 值为 1.98—3.41、化学需氧量(COD)为 322—379 毫克/升、总铜为 119—183 毫克/升,超出排放标准。原高新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违规排放废水 118 吨,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约为 3400 平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22.7 万元。

    磋商结果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赔偿义务人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了多轮磋商,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应急检测、污染清除、鉴定评估等费用 195.9 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103.8 万元,并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修复。

    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受污染土壤清挖外运,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并客土回填,将受污染的地下水抽取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目前,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区财政统一调配用于苏州高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鉴定评估依规开展,为后期赔偿磋商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赔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力。

    三是按赔偿协议要求,组织涉案企业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起到了“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作用。

    专家点评本案的最大特点,是苏州市高新区建立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的会商制度。

    本案初期,在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之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材料之后,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侦查取证,全程参与现场笔录、问询笔录的制作,为案件办理和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合法保证。之后,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建立并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处置的会商制度,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法精准办理。

    实践证明,为了更加精准的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仅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生态环境部门只有与有关部门精诚合作,善于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办案的会商制度,才能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办理好,并在资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确认等方面将责任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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