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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市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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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频道: 大气治理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清洁能源替代

    //daqi.bjx.com.cn/zt.asp?topic=%b4%f3%c6%f8%ce%db%c8%be%b7%c0%d6%ce" title="大气污染防治新闻专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全市范围内开展控尘控车、清煤禁煤、禁燃禁烧、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同时,中心城区将适时启动机动车限行。详情如下:

    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安排部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域范围内开展控尘控车、清煤禁煤、禁燃禁烧、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运城市全域

    三、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要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对达不到“六个百分百”要求的,由住建、城管部门依法严查重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禁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在运城市建成区内通行,过境车辆优化通行路线、绕行高速公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中心城区将适时启动机动车限行。

    (三)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暂无法覆盖的偏远农村地区,必须使用清洁煤,坚决杜绝使用劣质煤。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荒草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对拒绝和妨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餐饮经营场所、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处罚。

    特此通告。

    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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