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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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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频道: 大气治理关键词: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江苏

    日前,江苏发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经济发展、资源节约、长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DB32/T 3794 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DB32/T 3795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工业 ecological industry

    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能量和产生的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传输与高效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

    [来源:HJ 274-2015,3.1]

    3.2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provincial eco-industrial park

    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本文件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的工业园区。

    3.3

    生态安全缓冲区 ecological buffering zone

    具有消纳、降解和净化环境污染,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影响的过渡地带,可由人工建设并运行。

    3.4

    绿岛 green island

    由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公共基础设施。

    4 基本要求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

    b) 按照HJ 130中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并通过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且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

    c) 按照本文件要求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建设范围、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规划实施期内,每年制定落实年度方案及重点工程项目表。

    5 基础设施要求

    5.1 污水废水收集与处理

    污水废水的收集与集中处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a) 工业废水专管输送,收集处理率达100%,宜采用明管输送,计算方法见公式(1):

    5.2 集中供热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要求,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5.3 绿岛建设

    宜根据自身特点,建设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如研发中心、喷涂中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暂存设施等。

    5.4 智慧管理平台

    整合信息化资源,建设智慧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a) 污染源监控预警;

    b) 环境质量监控预警;

    c) 环境应急指挥;

    d) 危化品管理;

    e) 风险源管理;

    f) 工况监控。

    5.5 生态安全缓冲区

    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并妥善管理。

    6 生态环境要求

    6.1 环境空气质量

    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6.2 水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b) 自规划实施以来,镇级及以上河道水质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c) 消除地表水劣V类水体;

    d) 地下水环境质量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

    6.3 土壤环境质量

    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期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6.4 生态空间保护

    严格遵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中相关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6.5 监测监控

    建设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 大气环境监测监控;

    b) 地表水环境监测监控;

    c) 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监控;

    d) 企业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控;

    e)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

    f) 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监控;

    g) 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监测监控。

    6.6 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体系

    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体系,包括:

    a) 按照DB32/T 3794和DB32/T 3795中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且备案在有效期内;

    b) 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专职环境救援机构、应急专家组;

    c)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演练;

    d)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应安装厂界预警装置,工业园区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

    e)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应急物资;

    f) 具备突发情况下的污染物拦截、处置能力;

    g) 建设环境应急监测站或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应急监测协议。

    6.7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应达100%,计算方法见公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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