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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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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污口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

    //huanbao.bjx.com.cn/hot/hot_11392.shtml" title="排污口新闻专题" >排污口,擅自私拉乱接排放污水,以及向河流和渠道等倾倒各类垃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体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整治向河流和渠道非法排污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渠)排污口,擅自私拉乱接排放污水,以及向河流和渠道等倾倒各类垃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三、严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和渠道内私设围堰、闸门、拦水坝等影响水体流通的设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穿凿、移动、损坏排水管道、排水井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

    六、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严禁污水、粪便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和渠道。

    七、依法取缔封堵各类非法入河(渠)排污口,杜绝非法排污,严厉打击偷排、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入河(渠)排污口取缔封堵后,擅自启用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发布后,各排水(污)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停止违法行为。对发现向河流和渠道等非法排放污水的,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欢迎广大群众监督,积极举报、揭发并协助查处偷排偷放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0731—58263826。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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