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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 木质纤维粉加工销售项目 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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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

    木质纤维粉加工销售项目

    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1 总论

    1.1 任务由来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

    1.2.2 地方法规、文件

    1.2.3 技术导则

    1.2.4 其它编制依据

    2 项目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

    2.1 废气

    2.2 废水

    2.3 噪声

    2.4 固废

    3 变动前项目概况

    3.1 变动前项目基本情况

    3.2 原批复项目建设内容

    3.3 产品方案

    3.4 主要原辅材料及理化性质

    3.5 主要生产设备

    3.6 平面布置图

    3.7 原批复项目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3.8 排污许可及验收情况

    3.8.1 排污许可情况

    3.8.2 验收手续履行情况

    3.9 达标排放情况

    3.9.1 废气

    3.9.2 废水

    3.9.3 噪声

    3.9.4 固体废物

    3.9.5 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4 变动分析

    4.1 变动内容及分析

    4.2 变动内容重大变动判定

    4.2.1 项目性质

    4.1.2 规模

    4.1.3 项目地点

    4.1.4 生产工艺

    4.1.5 环境保护措施

    4.2 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4.2.1 判断依据

    4.2.2 判断过程

    4.3 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分析

    4.4 项目调整后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5 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5.1 废水

    5.2 废气

    5.3 噪声

    5.4 固体废物

    5.5 环境风险防范

    6 结论及建议

    7 建议及要求

     


    1 总论

    1.1 任务由来

    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9日,项目厂址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龙庙镇朱庄村三组38号,主要是利用沭阳县木材加工行业产生的副产物木粉经漂白、磨细、筛分得到高质量木质纤维粉。企业于2019年11月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木质纤维素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了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宿环建管表〔2019〕1023号),2022年10月项目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在近几年生产过程中,由于市场对于产品质量(细度)的要求提高,现有生产设备不能满足设计产能3000吨/年(实际最大产能2400t/a)。为积极响应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的号召,企业拟在在不增加原环评批复产能(3000t/a)基础上,利用现有厂房,新增7台木粉粉碎机(磨粉机)、1台筛粉机、1台碱雾吸收器等设备,对相应的环保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对水、电、气进行适应性改造,实现提高产品质量和达到原环评批复设计产能的目标。该项目已经取得了宿迁沭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工信备〔2025〕130和沭阳县龙庙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初审意见,同意项目进行技术改造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若验收后变动建设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据此,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编制了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本次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的指导思想是以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为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地分析项目变更后运行期所产生的各类环境影响并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论证其环境可行性。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7)《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8)《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19)《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

    20)《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83号令);

    2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

    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2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12月30日);

    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2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4号令);

    29)《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23号令);

    30)《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1〕199号);

    31)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保部2017年第43号公告);

    32)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

    3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版本)》;

    3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3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6)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37)《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年第31号);

    38)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3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4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4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

    42)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43)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4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2.2 地方法规、文件

    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颁布);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

    5)《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1998年9月颁布);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

    7)《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22〕[2022]13号);

    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9)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10)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

    11)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

    1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1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苏环发〔2021〕3号);

    1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

    15)《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16)《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17)《关于进一步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苏环办〔2014〕294号);

    18)《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

    19)《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

    21)《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排污权交易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8号);

    2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

    23)《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

    24)《江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苏建城〔2019〕220号)

    2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

    26)《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施行);

    27)《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

    28)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

    1.2.3 技术导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别》(GB18218-2018);

    1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1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

    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

    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

    1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2017年第43号公告)

    20)《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15562.1-1995);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1.2.4 其它编制依据 

    1)《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木质纤维粉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宿环建管表〔2019〕1023号);

    2)《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木质纤维粉加工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

    3)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2 项目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

    2.1 废气

    项目产生废气主要有漂白、磨粉、筛粉、包装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有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排放标准,厂界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

    特别说明,在漂白过程使用片碱,温度在50-60℃,在水蒸气携带下,含尘废气中有少量碱雾产生,由于目前无碱雾排放标准且数量较少,因此针对碱雾使用碱雾吸收器进行处理,不再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

    具体标准见表2.1-1、表2.1-2

    2.1-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有组织

    标准来源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颗粒物

    20

    1.0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2.1-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厂界

    0.5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2.2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区及周边林木绿化,不外排。标准值详见表2.2-1

    2.2-1  回用绿化水质标准

    项目类别

    单位

    限值

    依据

    浊度

    NTU

    ≤5(非限制性绿地)10(限制性绿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

    /

    无不快感

    色度

    ≤30

    pH

    /

    6.0~9.0

    溶解性总固体(TDS

    mg/L

    ≤1000

    氨氮

    mg/L

    20

    2.3 噪声

    项目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3-1

    2.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效声级: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2

    60

    50

    2.4 固废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不得形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中要求,进行妥善处理、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3 变动前项目概况

    3.1 变动前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木质纤维粉加工、销售项目

    建设单位: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万元,占总投资的9.5%

    建设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龙庙镇朱庄村三组38号,详见附图1。

    占地面积:项目占地2699.83m2,详见附件5:红线图。

    建设情况: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并已经竣工验收

    生产制度和定员:定员5人,年工作280天,每8小时2240天/年

    3.2 原批复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工程组成见表3.2-1其中项目验收工程内容较原环评发生变化,主要是新增一根排气筒(DA002),因此工程组成以验收报告为准。

    3.2-1  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

    类别

    建设名称

    设计能力

    备注

    主体工程

    1#车间

    1F,占地面积1300m2

    包括原料储存和漂白工序

    2#车间

    1F,占地面积1300m2

    包括包装单元、磨粉单元、筛粉单元

    公用工程

    给水

    110m3/a

    来自当地自来水管网

    排水

    生活污水56m3/a

    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及周边林木绿化

    供电

    200kwh/a

    来自当地电力供应部门

    绿化

    50m2

    绿化覆盖率1.85%

    储运工程

    原辅材料仓库

    300m2

    1#车间内

    成品仓库

    100m2

    2#车间内

    双氧水储罐间

    50m2

    1#车间内

    运输

    /

    汽车运输

    环保工程

    废气

    磨粉、筛粉、包装单元

    密闭装置+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

    /

    漂白单元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2

    /

    无组织废气

    车间密闭

    /

    废水

    化粪池

    2m3/d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雨污分流系统

    -

    规范化设置

    噪声

    减震、隔声、距离衰减

    -

    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标准

    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

    50m2

    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

    危废贮存库

    10m2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生活垃圾

    垃圾桶若干

    满足相关要求

    环境风险

    /

    火灾探测器及报警灭火控制设施;雨污切断阀若干;危废贮存库地面防腐防渗,设置地沟和渗滤液收集池

    防止火灾爆炸次生大气污染;杜绝消防废水进入周边地表水水体;杜绝危废下渗污染地下水

    3.3 产品方案

    3.3-1 项目产品方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环评批复设计能力

    现状实际生产能力

    1

    木质纤维粉

    300

    3000t/a

    2400t/a

    备注:项目产能制约工序为筛粉机,每台筛粉机最大产能为600t/a。

    3.4 主要原辅材料及理化性质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见表3.4-1,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见表3.4-2。

    3.4-1  建设项目原辅材料情况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用量

    物料性状

    主要成分

    是否为危化品

    储存方式

    最大储存量

    1

    木粉

    30目

    t/a

    2750

    粉状

    纤维

    吨袋

    100t

    2

    双氧水

    27.5%

    t/a

    440

    液态

    H2O2

    20m3卧罐

    20t

    3

    片碱

    99%

    t/a

    50.5

    固态

    NaOH

    25kg袋

    1t

    3.4-2  项目主要原辅料理化特性、毒理毒性

    名称

    CAS号

    理化特性

    燃烧爆炸性

    毒性毒理

    双氧水

    7722-841-1

    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特殊气味,分子量34,熔点-0.4℃,沸点150.2℃,相对密度(无水)1.46(水=1),溶于水、醇、醚,不溶于苯、石油醚用于漂白,用于医药,也用作分析试剂。

    爆炸性强氧化剂。过氧化氢本身不燃,但能与可燃物反应放出大量热量和氧气而引起着火爆炸。过氧化氢在pH值为3.54.5时最稳定,在碱性溶液中极易分解,在遇强光,特别是短波射线照射时也能发生分解。

    中国PC-TWA(mg/m3)1.5;美国(ACGIHTLV-TWA1ppm

    片碱

    1310-73-2

    纯品为无色透明晶体,吸湿性强,分子式NaOH,沸点145℃;外观性状:无臭白色固体;避免接触潮湿空气,远离火种、热源,易溶于水、乙醇、甘油。

    不燃

    LD5040mg/kg(小鼠腹腔)

    LDLo1.57mg/kg(人经口)

    简单总物料平衡分析(不考虑微量的废气排放):

    3.4-1 简要物料平衡图   单位:t/a

    3.5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情况见表3.5-1。

    3.5-1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技改前

    技改后

    1

    漂白机

    卧式,φ1.8m×1.8m

    2台

    2台

    不变

    2

    磨粉机

    0.1t/h

    8台

    15台

    增加7台

    3

    筛粉机

    0.3t/h

    4台

    5太

    增加1台

    4

    包装机

    祝瑭BRJ600-2

    1套

    1套

    不变

    5

    铲车

    /

    1台

    1台

    不变

    6

    叉车

    /

    2台

    2台

    不变

    3.6 平面布置图

    建设项目的厂区平面布置是按工艺要求和总平面布置的一般原则,结合地形等特点,在满足生产及运输的条件下,尽量节约土地,力求布置紧凑,提高场地利用系数。

    项目厂区整体为矩形,厂区包含2栋南北毗邻厂房,北侧厂房(以下简称“1#厂房”)主要是原料木粉储存和漂白设备,南侧厂房(以下简称“2#厂房”)主要包括磨粉设备、筛粉设备、包装设备和成品储存。厂区出入口位于东侧。厂区四周、厂房周围结合防尘、减噪、美化环境等功能(重点在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3。

    3.7 原批复项目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本项目产品为木质纤维粉,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见下图。

    3.7-1  木质纤维粉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流程图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简述

    漂白1#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两个卧式漂白机,内设搅拌器。外购原料木粉通过皮带从上部的加料口加入漂白机内,漂白机直径1.8m,长度1.8m。每个批次搅拌50-60分钟,在漂白机内依次加入0.5t木粉、0.08t27.5%双氧水、0.0092t片碱和0.009t稀释水,开启搅拌。此过程不需外部加热,摩擦热和反应热可以使物料温度达到50-60℃。搅拌50-60分钟后,从底部出料,通过皮带放入转移料车内。

    污染产生和治理:噪声、粉尘和碱雾,粉尘包括投料过程、搅拌过程和出料过程。在漂白机加料口上方和出料料车上方设置集气罩,将产生的粉尘、碱雾(包含水分)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技改后增加:碱雾吸收器使用水喷淋吸收,吸收液回用于漂白机补充稀释水)。

    自然晾干漂白出料通过料车人工推到2#车间晾干区进行自然通风降温晾干,时间约2小时。

    磨粉晾干后的物料(含水率约15%)用铲车加入料斗,物料通过料斗底部的螺旋输送管道分配进入各台磨粉机进行粉碎。粉碎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无粉尘溢出。粉碎到一定细度的物料通过风选(风力来自末端的引风机)气力输送进入1#旋风分离器。

    污染产生和治理:噪声。

    筛分1#旋风分离器内气固分离。固相进入筛粉机,筛下合格料通过密闭管道风力进入包装机上部的2#旋风分离器,固相进入包装料仓,气相去布袋除尘器。1#旋风分离器顶部含尘气相进入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底部出料为产品,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污染产生和治理:噪声和含尘废气,布袋除尘器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包装筛分合格细料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属于本项目产品,通过密闭管道风力送入包装机料仓,尾气去布袋除尘器。料仓内的产品按照客户要求进行不同规格的包装。包装机在料仓和包装袋之间设置有平衡管,下料废气返回料仓,无粉尘溢出。

    污染产生和治理:噪声。包装过程为气力密闭系统,没有含尘废气溢出。

    成品入库将合格品包装放置仓库。

    3.8 排污许可及验收情况

    3.8.1 排污许可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年版),项目属于登记管理,排污许可登记证号:91321322MA1XBH4E5G001Z。

    3.8.2 验收手续履行情况

    企业于2022年10月自主开展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9 达标排放情况

    根据原环评报告、验收材料排污登记,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现有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如下:

    3.9.1 废气

    1)漂白单元上料、运行、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2)高空排放;

    2)磨粉、筛分、包装工序均在密闭系统中进行,最有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3)漂白单元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中连检测第2022308号),现有项目废气检测结果见表3.9-1和表3.9-2。

    3.9-1  现有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检测结果 单位:mg/m3

    监测

    项目

    监测时间

    监测频次

    厂界

    上风向1#

    厂界

    下风向2#

    厂界

    下风向3#

    厂界

    下风向4#

    排放限值

    达标情况

    TSP

    2022年8月31日

    第一次

    0.215

    0.394

    0.358

    0.376

    0.5

    达标

    第二次

    0.270

    0.414

    0.324

    0.360

    达标

    第三次

    0.253

    0.290

    0.308

    0.380

    达标

    第四次

    0.218

    0.346

    0.382

    0.346

    达标

    2022年9月1日

    第一次

    0.235

    0.271

    0.344

    0.362

    达标

    第二次

    0.182

    0.328

    0.400

    0.328

    达标

    第三次

    0.201

    0.348

    0.348

    0.311

    达标

    第四次

    0.220

    0.404

    0.367

    0.349

    达标

    3.9-2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数据统计表

    监测时间

    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

    标干流量(Nm3/h

    颗粒物

    排放浓度(mg/m3

    排放速率(kg/h

    2022.8.31

    DA001

    第一次

    3153

    1.4

    4.41*10-3

    第二次

    3209

    1.7

    5.46*10-3

    第三次

    3190

    1.6

    5.10*10-3

    平均值

    3184

    1.6

    4.99*10-3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

    -

    20

    1.0

    达标情况

    -

    达标

    达标

    2022.9.1

    DA001

    第一次

    3127

    1.6

    5.00*10-3

    第二次

    3141

    1.5

    4.71*10-3

    第三次

    3266

    1.6

    5.23*10-3

    平均值

    3178

    1.6

    4.98*10-3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

    -

    20

    1.0

    达标情况

    -

    达标

    达标

    2022.8.31

    DA002

    第一次

    3121

    1.5

    4.68*10-3

    第二次

    3197

    1.7

    5.43*10-3

    第三次

    3111

    1.4

    4.36*10-3

    平均值

    3143

    1.5

    4.82*10-3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

    20

    1.0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

    达标情况

    达标

    达标

    达标情况

    2022.9.1

    DA002

    第一次

    3161

    1.7

    5.37*10-3

    第二次

    3189

    1.6

    5.10*10-3

    第三次

    3108

    1.4

    4.35*10-3

    平均值

    3153

    1.6

    4.98*10-3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

    -

    20

    1.0

    达标情况

    -

    达标

    达标

    根据现有项目检测数据可知,项目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3.9.2 废水

    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及周边林木绿化,不外排。

    3.9.3 噪声 

    现有项目主要噪声为机械设备、风机等设备噪声。

    根据现有项目检测数据(报告编号中连检测第2022308号),噪声检测结果见表3.9-3。

    3.9-3  现有项目噪声检测结果

    监测点位

    位置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9月1日

    昼间

    昼间

    东厂界

    厂界外1m

    54.0

    52.0

    南厂界

    52.8

    51.9

    西厂界

    54.1

    53.9

    北厂界

    54.8

    54.1

    标准值

    -

    60

    60

    达标情况

    -

    达标

    达标

    3.9.4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处置,实现零排放。

    3.9.5 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3.9-4 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表

    种类

    污染物名称

    现有项目环评批复(t/a)

    实际排放量(t/a)

    是否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废气

    颗粒物

    0.027

    0.022

     


    4 变动分析

    4.1 变动内容及分析

    1)在产能不变、生产工艺前提下增加生产设备

    在近几年生产过程中,由于市场对于产品质量(细度)的要求提高,现有生产设备不能满足设计产能3000吨/年。为积极响应国家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拟在在不增加产能基础上,利用现有厂房,新增7台木粉粉碎机(磨粉机)、1台筛粉机。在生产设备增加后,预计可以达到设计产能3000吨/年。

    根据企业的实际统计数据,筛粉机是制约项目产能的关键设备,每台筛粉机年产量600t/a,因此技改后5台筛粉机可以满足3000t/a的原批复产能。另外,磨粉机检维修周期短,为不影响生产连续性,需要一定的冗余设置,所以每台筛粉机需要配套3台磨粉机(二用一备)。

    2)环保设施提升改造

    对于漂白工序废气在布袋除尘器后面增加1台碱雾吸收器,对废气中水雾携带的碱雾进行吸收处理,消除碱雾对环境的影响。

    为提高突发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一个应急事故池。

    3)配套水、电、气进行适应性改造。

    4.2 变动内容重大变动判定

    4.2.1 项目性质

    项目产品种类及生产工艺流程与原批复验收项目完全一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修改单,项目属于C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因此项目性质未发生变动。

    4.2.2 规模

    项目产品规模与原环评批复和验收一致,均为3000t/a,未发生变动。

    4.2.3 项目地点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技改,本次变动不涉及项目地点变化。

    4.2.4 生产工艺

    本次变动前后生产工艺完全一致。

    4.2.5 环境保护措施

    本次变动涉及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变动为漂白废气在布袋除尘器后面增加一级碱雾吸收器和一个应急事故池,漂白工序废气夹带的碱雾进行喷淋吸收,吸收废水回用于漂白工序的补充用水。

    4.3 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4.3.1 判断依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4.3.2 判断过程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属于C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对应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中——33.木质制品制造203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符合性分析分别见表4.3-1和表4.3-2。

    4.3-1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符合性分析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33

    木质制品制造 203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

    /

    4.3-2 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符合性分析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37

    木质制品制造 203

    有电镀工序的;有含铬钝化工艺的

    年用100吨及以上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的;年用10吨及以上其他有机溶剂的;含木片染色等工艺的

    /

    根据表4.3-1,严格讲,原环评不涉及烘干、水煮、染色工艺,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环评管理

    根据表4.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编制报告表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到“仅染色”,技改项目不涉及“染色工艺”,不纳入环评管理

    综上,无论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技改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须编制环评和审批。

    4.4 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分析

    本次变动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情况如下表:

    4.4-1 与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对照情况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情况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不涉及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

    不涉及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不涉及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不涉及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漂白工序废气增加碱雾吸收器,污染物减排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简介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不涉及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有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建设应急事故池,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高

    4.5 项目调整后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 3)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根据验收后变动内容和环境影响,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属于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可以纳入排污许可证变更管理。涉及多次验收后变动的,按照累积变动内容进行判定。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本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21322MA1XBH4E5G001Z沭阳县光旺木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应重新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履行排污许可制度。


    5 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5.1 废水

    技改后项目碱雾吸收器涉及吸收废水,回用于漂白工序配料补充用水,不外排,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2 废气

    排放环境废气量与三方面因素有关,分析如下:

    1)废气产生源强

    废气产生源强与原料用量有关。本次技改前后产品种类、规模均不发生变化,因此与原环评批复相比,废气产生量不会增加。

    2)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

    磨粉、筛分、包装工序在密闭系统内进行,不涉及无组织废气。

    漂白工序含尘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在技改后优化了集气罩尺寸和高度,并增加了垂帘,提高了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因此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减少。

    3)有组织废气处理效率

    技改后漂白废气在布袋除尘器后面增加了一级碱雾吸收器,既消除了碱雾的排放,又增加粉尘的协同处置效果,因此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总体减少。

    综上,无论是废气排放总量还是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均减少,对环境影响减轻。

    5.3 噪声

    本次技改项目增加产噪设备为7台磨粉机、1台筛粉机和一台碱雾吸收器,均位于南侧的2#车间,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保护目标位于北厂界北侧10m。技改后项目噪声对厂界和敏感点影响预测如下:

    1)污染源源强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和风机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声值在70~90(dB(A))之间。

    本项目噪声源强调查结果详见5.3-1和表5.3-2,项目室外噪声源和生产车间围墙距离厂界的距离见表5.3-3:


    5.3-1  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

    声源名称

    型号

    空间相对位置/m

    声功率级/dB(A)

    声源控制措施

    运行时段

    X

    Y

    Z

    DA001风机

    5000m3/h

    -30

    -10

    1

    65隔声罩隔声后

    减震、隔声距离衰减、采用低噪声设备

    6~11

    13~18

    DA002风机

    2000m3/h

    -30

    10

    1

    65隔声罩隔声后

    5.3-2  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建筑物名称

    声源名称

    数量

    声功率级/dB(A)

    声源控制措施

    空间相对位置/m

    距室内边界距离/m

    室内边界声级/dB(A)

    运行时段

    建筑物插入损失/dB(A)

    建筑物外噪声

    X

    Y

    Z

    西

    西

    西

    声压级/dB(A)

    建筑物外距离

    西

    1#车间

    漂白机

    2

    85

    减震、隔声、距离衰减、采用低噪声设备

    0

    7

    1

    30

    15

    30

    5

    54.4

    60.5

    54.4

    70.0

    6~11点,13~18

    20

    20

    20

    20

    34.4

    40.5

    34.4

    50.0

    1m

    上料机

    2

    70

    -2

    7

    1

    32

    15

    28

    5

    38.9

    45.5

    40.0

    55.1

    20

    20

    20

    20

    18.9

    25.5

    20.0

    35.1

    1m

    出料机

    2

    70

    +2

    7

    1

    28

    15

    32

    5

    40.0

    45.5

    38.9

    55.1

    20

    20

    20

    20

    20.0

    25.5

    18.9

    35.1

    1m

    2#车间

    磨粉机

    15

    80

    -15

    -5

    1

    15

    15

    45

    5

    55.5

    55.5

    45.9

    65.1

    20

    20

    20

    20

    35.5

    35.5

    25.9

    45.1

    1m

    筛粉机

    5

    80

    -15

    -10

    1

    15

    10

    45

    10

    55.5

    59.0

    45.9

    59.0

    20

    20

    20

    20

    35.5

    39.0

    25.9

    39.0

    1m

    包装机

    1

    70

    -10

    -10

    1

    20

    10

    40

    10

    43.0

    49.0

    36.9

    49.0

    20

    20

    20

    20

    23.0

    29.0

    16.9

    29.0

    1m

    备注:(1)以厂址中心为原点;

    2)表中声功率级为多台相同型号设备能量叠加后等效为点声源后的声功率级。

     


    5.3-3  项目室外声源和生产车间围墙距离厂界的距离一览表

    序号

    噪声源类别

    噪声源名称

    距离厂界距离,m

    西

    1

    室外声源

    DA001风机

    60

    5

    5

    35

    2

    DA002风机

    60

    35

    5

    5

    3

    室内声源

    1#车间

    3

    3

    3

    3

    4

    2#车间

    3

    3

    3

    3

    备注:室内声源与厂界距离是指所在厂房围墙与厂界距离

    2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涉及的噪声污染主要分布在生产车间内部。针对不同的生产区间、设备拟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对车间内部进行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

    ②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排放。

    ③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装置的措施,如关键部位加胶垫以减小振动或安装隔声罩。

    厂房围墙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

    运营期间,加强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

    废气治理设备、管道采用降噪材质,管道、泵等采用阻尼金属减震器,接口采用软结构连接等。

    经采用各项治理措施后,降噪量≥20dBA)。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的规定,选取预测模式,应用过程中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必要简化,计算过程如下:

    1)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式

     

    式中:LAr)——预测点r处A声级,dB(A);

    LAr0——r0A声级,dB(A);

    A—倍频带衰减,dB(A);

    2)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等效声级贡献值(Leqg)计算公式:

     

    式中: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的等效声级贡献值,dB(A);

    LAi—i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A声级,dB(A);

    T—预测计算的时间段,s;

    ti—i声源在T时段内的运行时间,s。

    3)预测点的预测等效声级(Leq)计算公式:

     

    式中: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的等效声级贡献值,dB(A)

    Leqb预测点的背景值,dB(A)

    4)在环境噪声预测中各噪声源作为点声源处理,故几何发散衰减:

    Ls=20Lg(r/r0

    式中:Ls——几何发散衰减;

    r0——噪声合成点与噪声源的距离,m;

    r——预测点与噪声源的距离,m。

    考虑噪声距离衰减和隔声措施,预测其受到的影响,厂界处噪声贡献值预测结果见表5.3-4

    5.3-4  项目各厂界噪声贡献值一览表  单位:dB(A)

    厂界

    贡献值

    达标情况

    厂界东

    15.4

    达标

    厂界南

    33.8

    达标

    厂界西

    38.5

    达标

    厂界北

    28.6

    达标

    标准值

    60

    达标

    5.3-5  敏感点噪声预测结果一览表  单位:dB(A)

    位置

    背景值

    贡献值

    预测值

    标准值

    达标情况

    沈庄村居民点

    51.3

    16.6

    51.3

    60

    达标

    由表5.3-4可以看出,经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采用低噪声设备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对声环境质量现状影响小,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的要求

    由表5.3-5可知,项目投产后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预测值不会超过该区域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值;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可以接受

    5.4 固体废物

    本项目变动后不会固体废物产生量且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处置,不外排环境。

    5.5 环境风险防范

    企业已经于2022年8月9日取得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备案表,详见附件12。为进一步增加突发环境时间应急能力,企业拟在厂区东南方建设应急事故池。

    应急池容积根据以下公式(中石化集团公司与建设部编制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确定:

    V=V1+V2-V3max+V4+V5

    式中: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m3本环评V1取双氧水存储量,最大储存量为20t密度取1130kg/m3,则泄露事故发生时泄露量V1=17.7m3

    V2——发生事故时的消防水量;V2=Q×t

    Q消:发生事故的工艺装置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包括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炮、喷淋系统等等,各种设施的配置和流量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程度,按相关消防规范确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本项目按照事故时两枝水枪灭火,设计消防水量为36m3/h10L/sQ=36m3/h

    t消:各种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对于不同的消防设施,对于同一次火灾和同一个保护对象,历时不尽相同,可根据消防规范确定。由于全部工人和安防管理人员都在生产车间内,能够及时发现火情,可以及时扑灭初起火灾。如果半小时无法扑灭火灾,火势将无法控制,只能隔离火灾范围。因此以一次事故消防灭火所需时间为0.5ht=0.5h

    V2=18m3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至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由于双氧水储罐位于罐区围堰内,泄漏时可以全部收集,因此V3=V1=17.7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池的生产废水量,m3V4=0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池的降雨量,m3

    V5=10qF

    式中:q—平均日降雨量,mm;q=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降雨日数。沭阳地区年平均降雨量为961mm,年平均降雨日数为99.57天,则q=9.65mm。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根据项目平面布置图,本项目最易发生火灾位置为1#车间漂白区,面积F=0.06ha

    V5=10qF=10×9.65×0.06=5.8m3

    V的确定:V=(V1+V2-V3max+V4+V5=(17.7+18-17.7+0+5.8=23.8m3

    公司应设置一座容积至少25m3的事故应急池,才能满足应急状态下事故废水收集,事故池需要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截止阀。正常生产时保持事故池空置状态,当发生事故时关闭雨污排放口阀门,并开启事故池进水阀。收集的事故废水应分批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无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的事故废水在事故终止后根据事故废水的性质就近送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 结论及建议

    1)根据验收后变动内容和环境影响,本次变动后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未增加;

    2)对照《环评名录》,本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3)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属于重大变动。

    4)变动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变动属于验收后一般变动,不纳入环评管理。

    7 建议及要求

    1)做好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固(危)废的收集、储存管理,建立健全固(危)废管理台帐。签订固(危)废处置协议,并进行规范处置,定期跟踪各类固(危)废处置情况。

    3)在专家评审并修改后及时进行网络公示(不少于10日),接受公众监督。

    4)在网络公示期满后将专家意见和公示截图作为报告附件,主动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5在完成变动内容建设后主动重新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履行排污许可制度。

    6)按照《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规定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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